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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富余票”虚开被查后的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案例
时间 : 2025-06-10 09:19 浏览量 : 7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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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中国,“富余票”虚开(即利用企业实际经营中产生的多余发票进行虚开)是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,涉及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。以下是相关法律后果及典型案例分析:

一、刑事责任

根据《刑法》第205条,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,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量刑依据虚开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:

基本刑:

虚开税额较大(5万元以上):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2万至20万元罚金。 

虚开税额巨大(50万元以上):处3-10年有期徒刑,并处5万至50万元罚金。 

虚开税额特别巨大(250万元以上):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,并处5万至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。 

单位犯罪:

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。

情节特别严重:

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特别重大或涉及团伙作案,可能从重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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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行政处罚

根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63条、第66条:

补缴税款+滞纳金:追缴虚开涉及的税款,并按日加收滞纳金(万分之五/日)。 

罚款: 偷税: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%以上5倍以下罚款。 

骗税: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。 

其他处罚: 纳入税收违法“黑名单”,限制融资、投标等。 

吊销税务登记证或营业执照(情节严重)。 

三、典型案例

案例1:利用“富余票”虚开团伙案

案情:某贸易公司利用实际经营中产生的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,为多家企业虚开,价税合计1.2亿元。 

处罚: 主犯被判有期徒刑12年,罚金50万元; 

公司被追缴税款1800万元,罚款900万元; 

涉案企业列入税收违法“黑名单”。 

案例2:个体户虚开“富余票”案

案情:个体户张某将富余发票虚开给其他企业,涉及税款50万元。 

处罚: 张某被判3年有期徒刑,缓刑4年,罚金10万元; 

补缴税款+滞纳金,并处1倍罚款(50万元)。 

四、风险提示

富余票处理原则:企业应依法作废或红冲未使用的发票,不得擅自虚开。 

合规建议: 加强发票管理,定期核销富余票; 

通过合法途径(如免税申报)处理多余发票; 

警惕“开票返点”等非法诱惑。 

法律依据

《刑法》第205条 

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63、66条 

《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》(法释〔2018〕226号) 

企业或个人若涉及此类问题,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或合规整改,以降低法律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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