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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税知识

个体户核定征收如何交税
时间 : 2024-12-04 09:39 浏览量 : 5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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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个体户核定征收交税的基本公式

个体户核定征收的交税公式如下: 年应纳税所得额 = 年销售收入额×应税所得率(由税局定,各行业不一样) 年应纳税额 = 年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 - 速算扣除数 月应纳税额 = 年应纳税额/12

二、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形

根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五条,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:

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;

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;

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;

虽设置帐簿,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、收入凭证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,难以查帐的;

发生纳税义务,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,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,逾期仍不申报的;

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,又无正当理由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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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不同情况的交税方式

(一)按定额交税

定期定额征收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,也就是按区域、地段、面积、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。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,按定额缴纳税收,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,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。

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(月销售额2000 - 5000元,各省有所不同),可以免征增值税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。

计算示例(以增值税为例)假设某个体户核定的月销售额为30000元,增值税率为3%(销售商品)。

如果该月实际销售额为25000元(小于核定销售额),则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= 30000×3% = 900元。

如果该月实际销售额为35000元(大于核定销售额),则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= 30000×3%+(35000 - 30000)×3% = 900+150 = 1050元。

(二)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

适用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: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0元的,税率为5%;

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,税率为10%;

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,税率为20%;

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,税率为30%;

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500000元的部分,税率为35%。这里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规定,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。

不同地区的特殊规定(以北京为例)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,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%;

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(含)至5万元之间的,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,按0.6%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;

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(含)至10万元之间的,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,按1%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;

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(含)以上的,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,按1.8%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;

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,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(含)以上的,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,统一按0.4%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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